原告: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思涵,上海市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负责人:刘祖疆。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与被告杨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滕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
审判员:苏 丹
书记员:侯家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