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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某与刘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花(滕天禹之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征,保定市徐水区人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强,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阳,河北广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地址保定市百花西路105号。主要负责人:邢运江,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寒晖,河北陈丽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滕某某与被告刘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滕天宇于2018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95元,减半收取计1397.5元,由滕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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