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丽芬,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稷森,上海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国民,上海市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哲臻,上海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郁某某共有纠纷、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
审判员:黄 贇
书记员:丁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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