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滕某某。委托代理人:隋勃言。委托代理人:张玉梅,黑龙江海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齐哈尔桥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长刚,该校校长。被告:邢某某。被告: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桥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邢某某、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某某于2018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某某与被告齐齐哈尔桥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齐齐哈尔桥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将被告李某某工程质量保证金10000.00元给付原告滕某某、代替李某某支付工资,余款原告滕某某不再追诉。原告滕某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0元减半收取112.5.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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