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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晶晶诉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滕晶晶
魏桂兰(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
吕某某

原告滕晶晶,女,汉族,住顺平县。
委托代理人魏桂兰,河北保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某,男,汉族,住湖北省浠水县。
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晶晶诉被告李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晶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晶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冀霞

书记员:石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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