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钣金工,住黑龙江省肇东市洪河乡平原村柳家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秀龙,黑龙江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兰西县兰西镇新生街4委新政社区正阳街。
原告滕某某与被告吴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滕某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
审判员 赵文柱
书记员:岳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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