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宝清县。
法定代理人黄金凤(系滕某母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宝清县。
委托代理人郑林付,黑龙江宝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秀兰(系滕某的外祖母),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宝清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宝清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长山,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宝清县。
上诉人滕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孙长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宝清县人民法院(2016)黑0523民初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高山峰
审判员 张金环
审判员 蒋昱
书记员: 高欣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