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滕州市汇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厚军,山东滕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浩誉。
被告:新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型机械分公司。
被告:新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海朋,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旺。
原告滕州市汇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新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型机械分公司、新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被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反诉。原告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于2017年1月13日对反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滕州市汇金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新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型机械分公司、新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270元,减半收取计14635元,由被告新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型机械分公司、新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632元,减半收取计7316元,由被告新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型机械分公司、新兴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常黎霞 人民陪审员 吴胜楠 人民陪审员 刘亚菲
书记员:霍观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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