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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某与吕某、曹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滕某某
彭博(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
黄志国(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
吕某
祁静梅(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
曹某某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王博

原告滕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彭博、黄志国,湖北熠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以上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祁静梅,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孝感市乾坤大道。
组织机构代码:75104001-1。
负责人徐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博,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诉被告吕某、曹某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孝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某某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滕某某负担。

审判长:钟江林

书记员:高小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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