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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某与双鸭山市第一中学附属学校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滕某某
薛成海(黑龙江薛成海律师事务所)
双鸭山市第一中学附属学校
陈庆英(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滕某某。
委托代理人薛成海,黑龙江薛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双鸭山市第一中学附属学校。
法定代表人王富莲,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陈庆英,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滕某某、双鸭山市第一中学附属学校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金环

书记员: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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