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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某与吕晶莹、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滕某某
白晓秋(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
吕晶莹
隋长久
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
郭俊

原告滕某某,虎林市淑香猪肉摊床实际经营者,现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委托代理人白晓秋,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晶莹,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委托代理人隋长久(被告吕晶莹丈夫),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被告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益人小区3号楼3号商服。
负责人辛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俊,现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滕某某诉被告吕晶莹、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滕某某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谢军

书记员:宋书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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