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某某房地产公司。住所地:云某某城关镇珍盐路。
法定代表人:吴春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西毛,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某某人,私营业主,现住云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昭,云某某实验中学教师,云某某城关镇建新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某某人,系湖北名流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云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名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某某城关镇南环路。
法定代表人:盛某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未作认定,导致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2017)鄂0923民初6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某某房地产公司预交的上诉费1749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红元 审判员 夏建红 审判员 李国华
书记员:胡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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