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滕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向阳,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理诉讼,代为承认、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支付或收取款项,申请追加当事人,提起反诉、撤诉、上诉,缴纳、退领诉讼费。代为执行,代为申请执行,执行和解,收取执行款项。委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权限内参加的一切活动及所签收的法律文书,委托人均予认可签收并承担法律责任。被告: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124号。法定代表人:施忠。
原告滕某与被告中国水产广州建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滕某于2017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1620元,减半收取5810元,由原告滕某负担。
审判员 熊学栋
书记员:黄智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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