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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金花与李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滑金花,1954年11月22日,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忠贤,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少锋,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滑金花与被告李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滑金花于年2016月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金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滑金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滑金花负担。

审判员 李新芳

书记员: 李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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