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卢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某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馥宇
书记员: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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