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湛某某、湛旭东与张北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湛某某
湛旭东
湛某某
张北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
任志宏(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

原告湛某某。
原告湛旭东。
委托代理人湛某某(湛旭东之父),身份情况同上。
被告张北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址张北县永春南街74号。
法定代表人方海,该公司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志宏,河北厚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湛某某、湛旭东与被告张北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湛某某和被告农村信用社委托代理人任志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认为签字非本人的签名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于2011年7月25日曾起诉借款人刘国平及抵押人二原告,但于2011年9月18日向法院提出撤销对抵押人二原告的诉讼,此后未再进行诉讼,并与借款人刘国平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此笔贷款由刘国平负担。因此被告农村信用社超过两年未再起诉担保物权人视为放弃了抵押担保物的权利,担保物权消灭,抵押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农村信用社应当返还抵押物权证。原告物权请求权之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故对被告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北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湛某某、湛旭东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张房权证张私字第××号、第××号)。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认为签字非本人的签名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于2011年7月25日曾起诉借款人刘国平及抵押人二原告,但于2011年9月18日向法院提出撤销对抵押人二原告的诉讼,此后未再进行诉讼,并与借款人刘国平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同意此笔贷款由刘国平负担。因此被告农村信用社超过两年未再起诉担保物权人视为放弃了抵押担保物的权利,担保物权消灭,抵押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农村信用社应当返还抵押物权证。原告物权请求权之返还原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故对被告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北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湛某某、湛旭东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张房权证张私字第××号、第××号)。
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侯剑兵

书记员:赵福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