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州神龙服饰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洪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卫星,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冠季森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许昌植,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元,上海予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州神龙服饰染整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冠季森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神龙服饰染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州神龙服饰染整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蒋 慧
书记员:朱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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