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高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
法定代表人:刘春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望杰,湖南秦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喜胜,董事长。
原告湖南高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2020年1月10日,原告湖南高某贸易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高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高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39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198.50元,由原告湖南高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周 琪
书记员:张徽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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