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阿某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史红丹,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璐,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鄚刊,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国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梦奇,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
原告湖南阿某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国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年11月23日,原告依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阿某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阿某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南阿某商品现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王婉娜
书记员:杨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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