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赢创未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王廷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阳杰,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铨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兴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豪,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赢创未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铨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赢创未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5元,减半收取计782.50元,保全费726元,共计1,508.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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