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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与熊某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张俊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变更(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放弃诉讼请求(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何洋(代理权限代为承认(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
熊某某
黄俊(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
陈方远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湖南省长沙市芙蓉路1段788号。
法定代表人:叶新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俊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洋(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参加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经商。
委托代理人:黄俊(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磊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方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熊某某,原审第三人陈方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建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超及代理审判员朱玉玲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5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洋,被上诉人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俊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陈方远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退还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15)鄂广水民初字第0084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0元,退还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审判长:郭建强
审判员:李超
审判员:朱玉玲

书记员:王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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