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杨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皪珺,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玉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民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上列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
上诉人湖南盘子女人坊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女人坊公司)因与上诉人陈某、曹松、张玉娟、刘民超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民初226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女人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皪珺,上诉人曹松以及上诉人陈某、张玉娟、刘民超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曹松、张玉娟、刘民超经本院依法通知,表示不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陈某、曹松、张玉娟、刘民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易 嘉
书记员:胡 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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