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允贤谦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华诚律所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许某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8日以被告许某某未能送达,需核实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胡宓
审判员 陈瑶瑶
审判员 徐飞
书记员: 沈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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