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蓝沛光线(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天工路XXX号XXX幢。
法定代表人:吴长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儒婷,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培,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弘基财富广场4号楼85号。
法定代表人:钟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必谦,江苏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诉申请人蓝沛光线(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作出(2019)沪0116民初628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准予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湖南天人安装建设有限公司华东分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查封申请人蓝沛光线(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保全价值120,000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蓝沛光线(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解除保全申请人蓝沛光线(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履行判决书所附义务,诉讼保全应予解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申请人蓝沛光线(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存款120,000元,或解除查封、解除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钱 静
书记员:李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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