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乐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巴陵中路516号创业大楼3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
法定代表人:曹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波,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煜,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
申请人湖南乐源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某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海事请求保全,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某所属停泊于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巴河船舶维修厂内的“皖华瑞779”轮并冻结该轮所有权。为此,申请人湖南乐源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提供的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乐源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湖南乐源物流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张某所属停泊于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巴河船舶维修厂内的“皖华瑞779”轮;
三、冻结被申请人张某所属“皖华瑞779”轮所有权,禁止其转让、出租该轮或在该轮上设置抵押。
申请人湖南乐源物流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伊鲁
书记员: 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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