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龙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南京安某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龙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343430-5。
法定代表人潘旭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文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宋华斌,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南京安某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马群科技园。组织机构代码:72837777-5。
法定代表人马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伦泉,江苏荣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江伟,江苏荣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龙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龙某公司”)与被告南京安某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龙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南京安某公司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并提供100万元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龙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南京安某自动化装备有限公司3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二、湖北龙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100万元现金汇入本院指定的账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胡美琴 审判员  周扬洲 审判员  郑 蕾

书记员:李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