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龙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昌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尹凤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惠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高新技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能,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湖北龙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北惠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5661.85元或��等价值的房产等其他财产予以冻结或查封。申请人湖北龙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为其申请提供担保,机器设备名称:全自动CCD影像对位丝印机KM-Z6555/CCD。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湖北惠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5661.85元或同等价值的房产等其他财产。二、查封湖北龙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机器设备名称:全自动CCD影像对位丝印机KM-Z6555/CCD。案件申请费2198元,由申请人湖北龙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骆荣华
书记员:李国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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