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齐星精密制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晶星大道六号。
法定代表人:江正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仁,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随州市永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已注销)。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湖北齐星精密制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章某某,原审被告随州市永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2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漏列当事人。随州市永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其注销时是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经过清算,其公司股东的构成,公司股东是否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一审均未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杨亘
审判员 袁涛
审判员 吕丹丹
书记员: 王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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