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黄某铁城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文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邵瓒,湖北润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衢州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道珍,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黄某铁城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衢州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北黄某铁城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一七年八月三十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衢州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82万元或对同等价值的财产及到期债权采取查封、停止支付措施。申请人湖北黄某铁城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其位于铁山区鹿獐山大道×××号办公综合楼(黄房权证铁字第××号)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衢州绿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2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或停止支付同等价值到期债权。
二、查封申请人湖北黄某铁城环保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黄房权证铁字第××号位于铁山区鹿獐山大道×××号办公综合楼。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黄沿胜
人民陪审员 和代娣
人民陪审员 胡琳玲
书记员: 刘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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