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江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黄某县人,住黄某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某县人,住黄某县,系陈江华之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黄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志,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金水,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徐坚,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陈江华、王海珠与被上诉人湖北黄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陈江华、王海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江华、王海珠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饶贵芳 审判员 樊 军 审判员 周扬洲
书记员:胡晨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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