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樊汉明,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2764144194K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刚,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江西省丰城市人,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湖北黄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段新安
书记员:段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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