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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州支行、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与湖北明某置业有限公司、九九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州支行。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40号。
负责人黄琳,行长。
原告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罗某县凤山镇义水北路。
负责人徐有源,董事长。
原告湖北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车站路302号。
负责人贺彦兵,董事长。
原告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湖北省英山县温泉镇新桥北路68号。
负责人刘志勇,董事长。
原告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将军大道53号。
负责人冯木林,董事长。
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汪秋怀、易军,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明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叶明,董事长。
被告九九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新桥街113幢甲5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叶明,董事长。
被告王叶明。
被告胡江红。
上述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涂必开,湖北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州支行、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明某置业有限公司、九九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叶明、胡江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述五原告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述五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州支行、湖北罗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浠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英山农村合作银行、湖北红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150元减半收取77075元,由上述五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饶贵芳 代理审判员  张秋月 人民陪审员  熊春梅

书记员:胡晨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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