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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诉范年品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
宋光明委托权限为全权代理
童劲松(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
杜金钰(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
范年品

异议人(被执行人)范年品。
申请执行人湖北黄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壁支行(原黄冈市黄州区赤壁信用社)。下称赤壁支行。
委托代理人宋光明。委托权限为全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童劲松,湖北中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利害关系人黄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杜金钰,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赤壁支行与被执行人范年品债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年品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范年品称,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其位于黄州区建新社区私房一栋,申请执行人又将其债务人黄冈市宝龙石材有限公司抵偿其债务的房产处置给了黄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现请求:1、退回所处置房屋;2、由赤壁支行(原信用社)赔偿损失。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赤壁支行(原黄冈市黄州区赤壁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范年品债务纠纷一案,经本院(1999)黄州法堵民初字第81号审理终结。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范年品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1999年10月20日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范年品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但范年品还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范年品私人所有的,位于黄州区建新社区房屋一栋。范年品之妻吕秋荣向本院提出书面请求,愿意将范年品享有的黄冈市宝龙石材债权予以执行,用以抵偿债务,并由范年品将该申请送至法院。宝龙石材亦于2000年12月5日向原信用社和本院提交《还款承诺书》,愿意承担偿还该债务的全部责任。又因宝龙石材逾期履行义务,本院对宝龙石材位于现黄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楼的东面二层共七间(建筑面积为282.95㎡)房屋依法进行了评估,(2002)黄州法技详鉴第33号技术鉴定书鉴定该房屋的价值为30.46万元;2002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02)黄州法执字第81号民事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黄冈市宝龙石材开发公司享有的位于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二路该公司使用东区一至二层共七间以评估价304600元整交付申请人黄冈市黄州区赤壁信用社抵偿债务。二、申请执行人黄冈市黄州区赤壁信用社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该裁定未送达给异议人。2003年1月7日本院依法委托黄冈市东源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同年1月19日该房屋流拍。2003年3月26日,本院向黄州区信用联社不良资产经营部并黄州区赤壁信用社发出通知,请该单位在收到通知起7日内到本院办理该标的物的接收手续并予以过户,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并将该标的物退回被执行人。2003年4月8日黄州区赤壁信用社认为其作为受偿人在对上述标的物进行鉴定时未到场,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费。2004年8月15日,中院作出(2004)黄执监提字第124号,将该案提级并指定团风法院执行。2006年中院又将该案退回本院继续执行。2009年3月17日黄州区联社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同年4月25日本院作出(2002)黄州法执字第81-2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2000年由原信用社在管理该房屋,2012年原信用社与黄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达成买卖协议,将该房屋以32.46万元价格由黄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回购。现产权归属于黄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另查明,1998年10月18日,黄冈市乡镇企业管理局(黄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前身)发布(黄市《企(1998)60号文件,对该局办公楼培训中心使用权进行了划分,宝龙石材公司是属于其局下属独立法人,该公司所占面积282.95㎡办公用房,产权登记为该局。
还查明,该异议的房屋产权归属黄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从未发生过转移。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的规定,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因宝龙石材公司在原黄冈市乡镇企业局培训中心办公用房产产权登记在局,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为该局;现产权归属于黄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范年品提出因宝龙公司欠其建筑款而宝龙公司愿将办公用房作为抵押物并签订了协议,但该房屋产权并没有依法登记在异议人名下。且宝龙公司已代其履行了债务,故异议人提出退回所处置房屋的异议,不能成立。关于异议人提出由申请执行人赔偿损失,不属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范年品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赤壁支行(原黄冈市黄州区赤壁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范年品债务纠纷一案,经本院(1999)黄州法堵民初字第81号审理终结。该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范年品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1999年10月20日信用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法定期限内向范年品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但范年品还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范年品私人所有的,位于黄州区建新社区房屋一栋。范年品之妻吕秋荣向本院提出书面请求,愿意将范年品享有的黄冈市宝龙石材债权予以执行,用以抵偿债务,并由范年品将该申请送至法院。宝龙石材亦于2000年12月5日向原信用社和本院提交《还款承诺书》,愿意承担偿还该债务的全部责任。又因宝龙石材逾期履行义务,本院对宝龙石材位于现黄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楼的东面二层共七间(建筑面积为282.95㎡)房屋依法进行了评估,(2002)黄州法技详鉴第33号技术鉴定书鉴定该房屋的价值为30.46万元;2002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02)黄州法执字第81号民事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黄冈市宝龙石材开发公司享有的位于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二路该公司使用东区一至二层共七间以评估价304600元整交付申请人黄冈市黄州区赤壁信用社抵偿债务。二、申请执行人黄冈市黄州区赤壁信用社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黄冈市房地产管理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该裁定未送达给异议人。2003年1月7日本院依法委托黄冈市东源拍卖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进行拍卖,同年1月19日该房屋流拍。2003年3月26日,本院向黄州区信用联社不良资产经营部并黄州区赤壁信用社发出通知,请该单位在收到通知起7日内到本院办理该标的物的接收手续并予以过户,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并将该标的物退回被执行人。2003年4月8日黄州区赤壁信用社认为其作为受偿人在对上述标的物进行鉴定时未到场,向本院提出重新鉴定。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费。2004年8月15日,中院作出(2004)黄执监提字第124号,将该案提级并指定团风法院执行。2006年中院又将该案退回本院继续执行。2009年3月17日黄州区联社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同年4月25日本院作出(2002)黄州法执字第81-2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2000年由原信用社在管理该房屋,2012年原信用社与黄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达成买卖协议,将该房屋以32.46万元价格由黄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回购。现产权归属于黄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另查明,1998年10月18日,黄冈市乡镇企业管理局(黄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前身)发布(黄市《企(1998)60号文件,对该局办公楼培训中心使用权进行了划分,宝龙石材公司是属于其局下属独立法人,该公司所占面积282.95㎡办公用房,产权登记为该局。
还查明,该异议的房屋产权归属黄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从未发生过转移。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的规定,当事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因宝龙石材公司在原黄冈市乡镇企业局培训中心办公用房产产权登记在局,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为该局;现产权归属于黄冈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范年品提出因宝龙公司欠其建筑款而宝龙公司愿将办公用房作为抵押物并签订了协议,但该房屋产权并没有依法登记在异议人名下。且宝龙公司已代其履行了债务,故异议人提出退回所处置房屋的异议,不能成立。关于异议人提出由申请执行人赔偿损失,不属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范年品的执行异议。

审判长:裴展
审判员:吴志华
审判员:林更生

书记员:胡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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