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
宋发山
税武
黄毅(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红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发山,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项目部
负责人,特别授权。
被告(反诉原告)税武。
委托代理人黄毅,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税武(反诉原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诉。被告税武(反诉原告)亦于2014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和被告税武(反诉原告)的申请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撤
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税武(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税武(反诉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和被告税武(反诉原告)的申请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撤
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税武(反诉原告)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962元,减半收取481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税武(反诉原告)负担。
审判长:刘圣远
审判员:向洪
审判员:黄海燕
书记员: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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