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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与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
谭征(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
向响
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曾月理
段利明

原告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峰县容美镇九峰桥,组织机构代码:79327764-X。
法定代表人钟红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征,湖北清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响。
被告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腾飞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蒋光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月理。
委托代理人段利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49元,减半收取8074.5元,由原告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49元,减半收取8074.5元,由原告湖北鹤峰县德顺建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苏学斌

书记员:李璞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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