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鹏程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张加坦(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
王勇(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
咸宁宏昌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湖北鹏程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阧湖堤镇石桥街20号1-2层。
法定代表人:杨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加坦,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勇,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咸宁宏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书台街58号。
诉讼代表人:张银轩,咸宁宏昌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原告湖北鹏程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咸宁宏昌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立案。
原告湖北鹏程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其申请缓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何云泽
审判员:孙兰
审判员:陈继高
书记员: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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