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鹏程药包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平章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8467365616X7
法定代表人:吴宜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思培,湖北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济安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洪湖市新堤新洪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837417753130
法定代表人:陈国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湖北鹏程药包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济安堂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现因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鹏程药包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鹏程药包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湖北鹏程药包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 力 审判员 刘治国 审判员 朱 磊
书记员:李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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