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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鸿鹭饮品有限公司与郑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鸿鹭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淑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恳,湖北恒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军,湖北吕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秭归县。
委托代理人:童开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鸿鹭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鹭公司)诉被告郑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鸿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淑华及委托代理人陈恳、吕军,被告郑某及委托代理人童开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湖北鸿鹭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郑某支付2015年12月至2016年3月份工资12576元。
二、原告湖北鸿鹭饮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郑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584元。
三、驳回原告湖北鸿鹭饮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湖北鸿鹭饮品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湖北鸿鹭饮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 娅 审判员 张 华 审判员 周 备

书记员:徐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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