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市新中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金猇路4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622594418。法定代表人:王开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XX,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佳,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湖北鸿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猇亭大道148号兴昌大楼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07966822。法定代表人周光勇,该公司董事长。
宜昌市新中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诉湖北鸿艺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作出(2017)鄂0505民初6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鸿艺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80274元,或查封、冻结其等值其他财产和收益。据此裁定,本院冻结了被申请人在宜昌市猇亭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解除保全申请人宜昌市新中盛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鸿艺投资有限公司在宜昌市猇亭工业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员 邓希桥
书记员:严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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