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鸣利来冶金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南湖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汪学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新,湖北陈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邹东来,湖北陈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武汉鑫汇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解放大道1554号。
法定代表人王慧,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翔林,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113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胡美琴 审判员 饶桂芳 审判员 周扬洲
书记员:胡晨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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