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颐阳路651号。
法定代表人方松林,系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石瑞,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赖素珍。
申请人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因追索代理费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赖素珍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者查封其价值65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赖素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00元,或者查封其价值65000元的其它财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天跃
书记员:夏斯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