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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与湖北昌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颐阳路615号。
负责人:纪德军,系该律师事务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华荣,系该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昌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下陆区杭州西路176号(磁湖汇众创空间C楼三层上市孵化楼)。
法定代表人:肖建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与被申请人湖北昌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3月13日向我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昌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孟晟系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孟晟以其名下的房产(坐落于花湖开发区××号楼××单元××层××号房、建筑面积92.8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鄂州市房权证鄂城区字第××号)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昌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或查封、冻结与其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2、查封孟晟名下的房产(坐落于花湖开发区××号楼××单元××层××号房、建筑面积92.84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鄂州市房权证鄂城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止。
案件受理费2520元,由申请人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周静文

书记员:王吉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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