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鸡笼山黄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鸡笼山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石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伍小明,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雨露,湖北磁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石市双龙冶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龙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祖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清芳,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水桥,湖北元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鸡笼山公司与被告双龙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双龙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后双龙公司于2014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并递交了书面撤回管辖权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龙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双龙公司撤回管辖权异议。
审 判 长 易学涛 审 判 员 魏美莲 代理审判员 刘海军
书记员:娄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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