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高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梦县城关镇南环二路。
法定代表人:张燕,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贵德,湖北睡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从堂,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孙家龙,男,195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昭,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教师,住云梦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湖北高金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家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湖北高金食品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孙家龙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高金食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高金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湖北高金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学军
书记员:杨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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