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北高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兴盛路226号长利玻璃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圣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凯波,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男,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胡坤义,男,195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游,湖北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北高艺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胡坤义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6)鄂1321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北高艺置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汪大富 审判员 刘 莹 审判员 储颖烨
法官助理兰京 书记员魏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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