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湖北高艺置业有限公司、胡坤义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北高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兴盛路226号长利玻璃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圣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凯波(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冠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胡坤义,男,195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游(代理权限:参加诉讼、进行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湖北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北高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艺公司)与被申请人胡坤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6)鄂1321民初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12月24日作出(2016)鄂13民申23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姚仁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汪莉、李小辉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高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凯波、陈冠男,被申请人胡坤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高艺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缺席判决,程序违法。2.一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胡坤义为诉讼主体错误。3.一审法院认定胡坤义个人有权签订采矿权转让协议有效于法不符,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再审请求:请求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随县人民法院(2016)鄂1321民初66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胡坤义要求申请人支付合同履约金28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再审及一审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胡坤义承担。
被申请人胡坤义辩称:1.一审判决程序合法,已充分保障高艺公司的诉讼权利。2.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认定双方签订的协议有效并无不当。双方所签的协议遵循自愿、等价有偿原则,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无效,则高艺公司对此矿场的取得和法律登记亦无效。高艺公司的再审申请应予驳回。

本院再审认为,一审法院在未合法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文书情况下,缺席进行了审理,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利,程序违法。此外,随县唐镇佳丽石材厂于2013年8月21日办理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是否存在及主体变更情况未查清。当事人之间是否属于采矿权转让性质需要进一步审查。综上,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2016)鄂1321民初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姚仁友 审判员  汪 莉 审判员  李小辉

书记员:廖文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