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鹏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新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杨秀丽。
第三人刘某某。
第三人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秀丽、第三人刘某某、第三人习某某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以双方纠纷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50元,减半收取4725元,保全申请费3120元(原告均已预交),合计7845元,由原告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尹暹宾
书记员:李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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