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杨新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宜昌索某珥斯科技有限公司
牛春来
申请人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开发区发展大道56号半山酒店二楼西陵一路83号。
法定代表人韩雪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新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宜昌索某珥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开发区青岛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陈凯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牛春来,该公司总经理。一般授权代理。
2016年2月1日,申请人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裁定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宜昌索某珥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他项权证号为宜市房他证宜昌开发区字第0093927号的房屋和他项权证号为宜市(高)他项(2014)第24号的土地使用权。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申请人宜昌索某珥斯科技有限公司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宜昌索某珥斯科技有限公司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申请费8096元,由申请人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宜昌索某珥斯科技有限公司的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申请费8096元,由申请人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青春
书记员: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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