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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尚某某等与孙某某、尚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56号,机构代码证号:57371300-8。
法定代表人韩雪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新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华,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尚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孙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都市陆城街办城河大道16号2组,公民身份号码42052819640208143X。
被申请人刘仁燕,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尚先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申请人长阳桃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阳资丘镇桃山社区居委会下桥路4号。
法定代表人覃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阳鑫源矿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都镇湾镇高桥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尚卫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尚某某、孙某某,刘仁燕、尚先华、长阳桃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阳鑫源矿业物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债务未清偿,现情况紧急,申请人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40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尚某某、孙某某、刘仁燕、尚先华、长阳桃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长阳鑫源矿业物资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在40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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