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高新区发展大道56号。
法定代表人韩雪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新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胡朝阳,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朱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朱婉莹,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朱某、罗某某、朱婉莹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朱某、罗某某、朱婉莹的银行存款52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朱某、罗某某、朱婉莹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房屋所有权人为赵国庆、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点军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宜市国用(2006)第110201052号的房屋]。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朱某、罗某某、朱婉莹的银行存款5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朱某、罗某某、朱婉莹等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房屋所有权人为赵国庆、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宜市房权证点军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宜市国用(2006)第110201052号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建江 人民陪审员 李西柏 人民陪审员 邹道金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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